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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探索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“2151”工作机制经验材料

发布时间:2024-03-22 15:00:03 浏览数:

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县探索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“2151”工作机制经验材料,供大家参考。

县探索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价“2151”工作机制经验材料

一、主要做法

(一)“两个平台”同步建,确保评价“全覆盖”。按照信访工作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和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县、镇乡(县级部门)两级分别成立评价小组,县评价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,镇乡(县级部门)评价机构由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,分管领导任副组长。评价小组下设办公室,由本级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,群众工作办公室主任及工作人员为成员,负责评价小组日常工作。县、镇乡(县级部门)两级分别建立不满意信访事项第三方人员资源库,在县评价小组办公室建立县级第三方评价人员总库,并将镇乡、县级部门资源库整合进入总库,实现库内评价资源共享。其中,镇乡、县级部门资源库第三方人员分为五类:党代表3-7人、人大代表3-7人、政协委员3-7人、律师或法律工作者2人以上、其他(包括专业技术人员、机关退休干部、村社区离任干部)5-15人。根据需要,临时增加网友代表、信访人邻里、同事和其他适合人员参与第三方评价。同时,建立与被评价信访事项相关人员回避制度,保证评价公正性。

(二)“一条底线”定范围,确保评价“可操作”。评价范围由县、镇乡(县级部门)两级分别确定。县评价小组受理的评价事项须具备四项条件:镇乡或县级部门已调查处理并有处理意见;
信访人对镇乡或县级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仍不满意,不息访息诉;
镇乡或县级部门提出申请;
县评价小组办公室严格把关确认。县级部门评价小组受理的评价事项须具备三项条件:本部门已调查处理并有处理意见;
信访人对本部门调查处理意见仍不满意,不息访息诉;
信访人提出申请。镇乡评价小组受理的评价事项须具备三项条件:村(社区)已调处三次并有调处意见,当事方仍不满意,不息访息诉;
本镇乡已调查处理并有处理意见信访人仍不满意,不息访息诉;
村(社区)、矛盾纠纷当事方或信访人提出申请。同时,确定一条底线,即涉法涉诉信访事项、需新政策出台才能解决的信访事项不纳入评价范围。具备申请条件的,信访人(或矛盾纠纷当事方)须向镇乡或部门评价小组提出;
村(社区)向镇乡评价小组提出,镇乡或县级部门评价小组向县评价小组提出,防止矛盾上交和“信上不信下”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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